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