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应当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