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