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下列工程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