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五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三)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