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