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