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二条有效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确定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