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震小区划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和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规划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一)跨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的;(二)跨活动断层的;(三)跨不同工程地质单元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