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