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