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十一条有效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