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五十条有效鼓励利用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生产新型环保建材和利用粉煤灰筑路、回填、造地。鼓励利用煤矸石发电。企业应当对粉煤灰、煤矸石、废石、尾矿、废料、废气等工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工业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在无害化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