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