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