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