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