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系统,对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城镇居民的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鼓励农村生活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