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八条有效建立和完善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系统,对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城镇居民的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鼓励农村生活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