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镇应当积极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

禁止畜禽养殖厂、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