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开展包装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废旧轮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