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购买、使用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的节能型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强化检测,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标准。鼓励在停车场、住宅区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