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一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水计划,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更新供水设备设施,减少水资源浪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