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引导发展节水产业,倡导形成节水型生活、生产方式,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