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