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