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