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