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