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