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