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