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