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和巡查监督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食品、杜绝浪费的标识,及时优化供餐服务,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提醒、纠正。鼓励单位食堂实施就餐动态管理,实现按需制作;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