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十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禁食品浪费行为。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或者份餐。公务活动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