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商场、超市以及农贸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并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