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三)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食堂评价体系。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的管理。选择外部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引进、评价餐饮服务的重要指标。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民族、年龄等情况,科学营养配餐,丰富餐品选择,按需供餐。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