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