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市辖区内的重点管理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根据辖区管理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