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检疫、诊疗、免疫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及接种、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