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