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从外地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