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劝导养犬人依法合理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