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区域,禁止携犬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