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住(居)所相关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

(四)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证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材料;

(二)管理、饲养犬只人员的名单;

(三)单位养犬管理制度以及专门场所、安全设施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