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献血办法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