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献血保障能力建设,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三)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四)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为献血者发放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六)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