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