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录使用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本辖区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