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