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烈士褒扬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确定、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