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