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从事下列辅助性工作:
(一)协助开展巡逻值守、治安检查、调解矛盾纠纷以及维护公共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秩序等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二)协助维护案件事件现场秩序、控制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员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协助采集信息、接报案登记、警情处置等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开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留置场所的管理勤务工作;
(五)协助实施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制止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等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六)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协助开展治安、交通、禁毒、反诈骗等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其他相关公安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