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五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