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工作能力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的配偶、子女;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
(四)人民警察类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优先录用情形的其他人员。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可以定向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