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